拼车协议解析(拼车的民事法律关系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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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市场,拼车行为由来已久,且发展势头迅猛,“滴哒拼车”就是代表,曾经的“滴滴”也曾大力拓展此项业务。但是,“拼车”在国内一直处于不清不楚的尴尬地位,立法进程明显落后于行业发展,以致执法相对武断,曾一度沦为“黑车”。

拼车行为分为“无偿拼车”和“有偿拼车”两类。但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市面上大家接触最多的拼车载体无非是出租车和私家车两种,由此针对不同的交通载体可产生四种形式,分别为有偿使用出租车、无偿使用出租车、有偿使用私家车、无偿使用私家车。由于无偿使用出租车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故在此仅讨论另外三种形式的民事法律关系。

出租车是有运营资格的车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拼车行为发生之前,司机与首位乘客之间适用运输民事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和调整,发生侵权时可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标准予以侵权索赔,二是拼车行为发生后,由于次乘的加入,相关法律关系开始变得复杂。

一方面,首乘同意拼车时,根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在不违反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和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时,次乘搭载的行为并不能影响运输合同的效力,原运输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产生变更。运输合同的甲方由首乘变为首乘和次乘共同拥有,运输合同的内容变为首乘和次乘共享司机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如果首乘不同意拼车,但司机执意搭载次乘,对首乘来说原有的运输合同并没有因为司机的违约而无效,只是产生了瑕疵。至于司机与次乘之间的行为,由于违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私家车的拼车行为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法理上主要存在以下看法:

(一)好意施惠。司机完全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方便而无偿将搭乘者送至目的地。此行为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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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营运。没有运营资格的车辆私自运载乘客并收取一定费用,此类车辆被定义为“黑车”,这类行为构成对正常的出租车经营管理秩序的扰乱,构成非法营运,应予以打击取缔。

如上所述,出租车的拼车行为因运输合同的存在,司机有义务保护乘客的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应充分履行救助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出租车公司作为司机的雇主,需要对雇员的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且市面上的正规出租车均有大额保险,该类车辆发生事故后可向司机、出租车公司及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追偿。所以,此类型拼车比较有保障

相信很多过年回家的小伙伴们很乐意找老乡“搭顺风车”,此乃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简言之,好意施惠的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约定约束的意思。既为好意,且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此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时,无法按照一般交通事故要求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搭乘致人损害本质是情谊侵权行为,实践中大多数法官一方面考虑到好意搭乘的无偿性、情谊性,另一方面考虑到同乘人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诸如明知好意人无证驾驶、无牌驾驶或违规载客等仍然搭乘的过错。另外,有些法官不论同乘人是否存在过错,只是出于善良风俗或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考量会减轻甚至免除驾驶人的责任。所以,好意搭乘有风险,老乡“顺风”难顺风!至于有偿使用私家车,此乃我国严厉打击的“非法营运”行为,即乘坐“黑车”。此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请大家避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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