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概念详解(文化的定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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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概念详解(文化的定义解析)

民主社会的特点通常是宗教、文化、种族和世界观的广泛多元化,公民以此为基础对他们的国家提出要求。民主国家的另一个特点是承诺平等对待所有公民,因此他们需要公平公正的方式来应对和回应这些主张。本条目特别考虑了文化主张。

文化主张在政治和法律领域无处不在。不仅个人和团体都向国家提出文化诉求,通常是出于法律或政治上的妥协,而且国家经常从保护其文化的特定方面来解释其选择。本条目将首先考察政治和道德哲学家定义“文化”的方式:作为包容性群体的文化、作为社会形成的文化、作为叙事/对话的文化和作为身份的文化。在讨论过程中,将引入“本质主义”挑战:对文化的本质主义解释是将这种文化的某些关键特征视为定义它,相应地,其所有成员必须具有某些关键特征才能被对待作为成员(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 Phillips 2010)。特别是,

在阐明这些理解文化的主要方式之后,进入对少数群体对国家施加压力的不同(尽管偶尔重叠)类型的文化主张的评估:豁免主张、援助主张、自决主张、承认索赔、保护索赔(以及针对强制文化损失的索赔)、法律环境中的防御性索赔和专有使用索赔(针对文化侵占的索赔)。这些主张既有支持也有反对,它们通常取决于如何理解“文化”。在许多情况下,关于这些主张的正当性的争议取决于对文化是什么的相互竞争的理解,尤其是文化对成员的价值,如下所示。最后,入境将在评估大多数社区提出文化主张以证明行动合理的情况下结束,主要是在控制移民的背景下,在某些情况下,拒绝所有潜在移民入境,以及它提出的文化要求那些被录取的人,以及在这些情况下提出的理由和反对意见的范围。本节考虑要求新移民遵守的多数文化的内容,以及“要求”他们遵守的强制程度。

  • 1. 定义文化1.1 文化作为包容性群体1.2 文化作为社会的形成1.3 文化即对话1.4 文化即身份(或身份而非文化)

  • 2.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主张2.1 豁免权2.2 协助权2.3 自决权2.4 认可权2.5 文化保存权2.6 反对文化损失的权利2.7 文化保护权2.8 专属文化使用权(或反对文化挪用的权利)

  • 3. 多数文化权利主张3.1 文化连续性和排斥权3.2 文化延续和融合执法权

  • 4。结论


1. 定义文化

定义“文化”一词非常具有挑战性:它被描述为“众所周知的过于宽泛的概念”(Song 2009:177)和“众所周知的模棱两可的概念”(Eisenberg 2009:7)。它以多种方式部署:随着条目将继续进行更详细的考虑,术语“文化”可以指代少数群体和多数群体特征的一系列规范、实践和价值观,例如通过指出哈西德犹太人纽约的社区实践一种独特的“文化”,或者通过描述意大利或塞内加尔文化。但它也以其他方式使用,例如,指代“兄弟”文化或“潮人”文化,或英国足球迷的文化。此外,任何人都可以是多种文化的成员——某人(比如这位作家!)可以是加拿大文化、渥太华文化、犹太文化的成员,和学术文化同时。上下文考虑将解释为什么定义每种文化的规范、实践和价值观在特定时刻变得相关。此外,这些文化中只有一部分具有政治和法律相关性;只有那些这样做是本条目的重点。

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对于文化什么存在广泛的分歧,下一节将重点阐述这些不同的文化观点。然而,有相当程度的一致,不管是什么,它重要的人并将其提供给个人的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如果不是最重要的,捍卫和保护它在法律和政治空间. 这个这就是为什么尝试发现文化是什么以及相应的原因以及文化的哪些方面应该或不应该在公共领域受到保护很重要的原因。请注意,观察到文化对人们有价值,实际上它们为个人生活带来价值,这与说个人文化实践都是好的不同。任何对文化的辩护都必须认真对待一般文化的重要性,而不是捍卫它的所有实例。有四种主要的方式来解释文化:作为一个包容性的群体,作为社会形态,在对话方面,以及在身份方面。

1.1 文化作为包容性群体

将文化视为一种包罗万象的整体,它塑造了我们生活的所有或大部分维度。对于以这种方式理解的文化本质的严肃反思,或许正是威尔·基姆利卡 (Will Kymlicka) 对“社会文化”的表述。一种社会文化

为会员提供跨越所有人类活动的有意义的生活方式,包括社会、教育、宗教、娱乐和经济生活,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Kymlicka 1996: 76)

Kymlicka 解释说,充满活力的社会文化提供了“选择的背景”,即它提供了个人赖以理解他们的世界及其提供的选择的资源。因此,民族国家被很好地描述为具有社会文化,原住民群体和次国家少数民族(例如,加泰罗尼亚人或藏人)也是如此;即使在融入更大的“社会文化”的同时,仍能维持一系列文化习俗和规范的移民群体则不然。

Kymlicka 并不是唯一一个提供全面的文化描述的人。迈克尔·沃尔泽 (Michael Walzer) 也提供了这样的描述,建议我们将政治社区理解为“有个性的社区”,其中成员受“共同意义世界”的约束(Walzer 1983:28)。Avishai Margalit 和 Joseph Raz 还描述了所谓的“包容性”团体,其中他们的成员

在他们身上找到一种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他们的品味和机会,并为他们的自我认同和轻松安全的归属感提供了基础。(玛格丽特和拉兹 1990:448)

Avishai Margalit 和 Moshe Halbertal 谈到一个包容性群体,他们的文化“涵盖了生活的各个重要方面”,因此,他们以极端正统的犹太文化为例:

它定义了人们的活动(如极端正统文化中的托拉学习),确定了职业(如割礼),并定义了重要的关系(如婚姻)。它影响人们所做的一切:烹饪、建筑风格、共同语言、文学和艺术传统、音乐、习俗、服饰、节日、仪式……文化影响其成员的品味、他们拥有的选择类型以及这些选择的含义,以及他们认为在评价自己和他人时重要的特征。(玛格丽特和哈尔贝塔尔 1994:498)

Kymlicka 强调强大的社会文化所提供的自由,而 Margalit 和 Halbertal 则谈到其在确保成员“个性身份”(Margalit & Halbertal 1994:502)方面的作用,而 Walzer 则谈到其在塑造“集体意识”方面的重要性。尽管这些学者出于多种原因证明了保护强大文化的合理性,但他们同意,从根本上说,文化所做的是提供一个背景价值体系,帮助成员在选项中进行选择并解释其价值,例如在某些形式的就业方面,或教育,或家庭结构和育儿。Walzer 捕捉到了文化影响人们如何理解最基本事物的方式:

一种必需品,而且总是必需品——例如食物——在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含义。面包是生命的杖、基督的身体、安息日的象征、款待的手段等等。(沃尔泽 1983:8)

这些对文化的描述说明了很多问题,尤其包括为什么枯竭的社会文化可能无法为 Kymlicka 强调的选择提供背景,或者为什么一个人的“人格认同”可能因此受到威胁:如果一个文化群体的教育、政治或经济体系被削弱了,它们支持成员了解世界并在选项中做出选择的能力同样被削弱。此外,这个描述说明了破坏他人文化的错误:如果一种文化受到破坏,其成员可用的选择就会减少。我们可以从许多州的土著文化中看到这一点:在这些州,各州积极试图消除土著文化,

然而,以这种理解文化的方式提出了多种反对意见,其中大部分是所谓“本质主义”反对意见的变体;但是请注意,上述观点的持有者并不认为它们是本质主义的。本质主义反对的目标是它认为的一种假设,即文化成员将持有相同的一套实践、规范和价值观是重要的,并以相同的衡量标准。但是,批评者说,这种假设并不成立:在任何实际文化中,成员对其定义的实践和规范的承诺会有所不同,实际上,对于首先定义的实践和规范中的哪些,必然存在分歧。本质主义反对意见粗略地说,将文化视为包含错误会导致以下事情之一: 一定有界和确定,而不是有争议和流动(Moore 2019;Patten 2014:38);2)将这些特征确定为文化的核心,它排除了那些认为自己是成员但不符合、展示或尊重这些特征的人(Parvin 2008:318-19);并且,3)它忽略了这样一个现实,即自由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在任何时候都从多重角色、社区和成员身份中提取他们的身份”(Parvin 2008: 321),这可能具有不同的社会显着性,具体取决于语境,既独立于文化身份,有时又与文化身份相结合(Moore 2019)。总而言之,对文化对其成员的意义过于笼统的描述可能会冒着将文化边界视为确定的、不变的、

下面考虑的其他文化解释,至少部分是为了回应本质主义的挑战;他们的目标是,换句话说,产生一个合理的帐户的什么文化,相应意味着什么,是一个特定的文化团体中的一员,可以部署以使法律和政治争论的意义,理想中的裁决他们,没有屈服于本质主义的挑战。警告:下面处理的文化观点应被理解为“理想类型”,以了解其主要特征、与其他观点的区别以及为什么它不会成为(根据其自身的估计)本质主义的挑战。

1.2 文化作为社会的形成

一种以回应本质主义挑战的方式重新构想文化的尝试,但保留了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包含的观点,提出文化是由其成员共享的社会形成经验定义的(Patten 2014:39)。在这种“社会血统”的文化解释中,是什么一种文化是其成员受制于“一套不同于强加于他人的形成条件的形成条件”(Patten 2014:51)。受制于共同制度的经历,广义上包括共享的教育空间、语言、媒体,以及共享的历史传统和故事、重叠的家庭结构等,在文化群体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感觉,即他们共享一个独特的看待世界的方式,以及他们拥有的某些假设被其他人共享,或者至少被其他人理解。这种观点强调文化的历史轨迹,但并不要求其定义的规范、价值观和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保持不变。相反,

内部变异是可能的,因为受制于一组共同的形成影响并不意味着人们最终会拥有一组同质的信念或价值观。(专利 2014:52)

因此,文化是成员可以通过对世界运作方式的足够共享假设来竞争和思考其意义的场所,从而他们可以认识到彼此参与同一项目。

帕滕写道,文化群体成员所隶属的机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使局外人社交的机构和实践隔离开来”(Patten 2014:52),从而有助于将一种文化与另一种文化区分开来。在这种观点下,重点放在谁在控制影响成员形成的机构的杠杆上:也就是说,重要的是成员控制他们自己所服从的机构,这样他们才能合理地从根本上塑造他们自己的社会经验和年轻成员的经验。如果否认对这种社会形态的控制,文化成员就会受到伤害;当它被强制拒绝时,很可能会出现要求补救的不公正现象。

通过关注受制于共同文化制度的共享经验,这种解释避免了这样的指责,即文化的定义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基本规范和价值观的稳定性:在这种观点下,文化不是一个静态的实体。相反,重要的是文化群体成员相信自己是一个文化群体的成员,而这种信念的基础是共同文化机构的经验,而不是群体核心的具体实践。这些中心实践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而文化群体本身不会解体。然而,这种观点受到学者的批评,他们担心控制形成杠杆的人并不代表所有成员的观点(Phillips 2018),

1.3 文化即对话

后一种反对意见——所谓的文化是其部分成员而非全部成员的产物,这导致一些学者根据成员之间的对话及其相互接触来构建文化的方式重新表述文化。强调文化的成员是其主要实践、价值观和规范的源泉的目的是强调文化不是作为一个固定的、不可改变的实体从上面“赋予”给其成员的。相反,一种文化的成员从根本上说就是它的作者。詹姆斯·塔利 (James Tully) 对此进行了解释:文化是

他们的成员以及通过他们与他人的互动不断地争论、想象和重新想象、转变和协商。(塔利 1995:11)

Seyla Benhabib 同样强调文化的叙事方面,并指出内部人士

通过共享的、尽管有争议和有争议的叙述性叙述,体验他们的传统、故事、仪式和符号、工具和物质生活条件。(本哈比布 2002:5)

成员之间存在争论,其主要元素在不断协商,并不会使文化对其成员的意义变得更小。令人困惑的是,有争议且不断变化的文化值得保护;或许保护意味着人为地阻止文化将经历的自然变化,通过在某一时刻保护它的元素。但是,这种观点的捍卫者要求以确保文化谈判、共享和传播的论坛以稳健和包容的方式得以维持,并且不受文化外部力量的不必要干扰的形式提供保护。与文化作为形成的帐户一样,重点是群体成员塑造核心规范和实践的能力,

这种观点如何回应对文化群体内部权力分配不对称的担忧?关注通过成员之间的协商确定文化核心特征的方式,是试图关注塑造核心特征的权力结构。在这些谈判中,在少数族裔和多数族裔文化中都能听到声音(Dhamoon 2006)。在许多,甚至可能在大多数文化中,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声音一直是男性,其影响之一通常是关于如何最好地组织文化生活的性别观点,这降低了妇女(和其他少数群体)的权利) 以无数种方式,往往对他们不利,也违背他们的意愿。对一些人来说,掌握权力的人对权力较小的成员的压迫至少会产生对在自由民主国家保护或包容文化的价值的部分怀疑,特别是在“多元文化主义对女性不利的情况下” ”(奥金 1999)。在这个观点上,

许多文化习俗对妇女(和其他少数族裔)不利的认识并没有促使所有政治理论家在所有情况下都对她们采取怀疑态度。对于某些人来说,这是一个机会,可以看到即使那些被认为受到压迫的人也可以重视文化,即使他们从内部工作以影响其文化的方向,朝着不那么压迫性的规范和实践发展。例如,虽然经常被排除在权力中心之外,但许多女性以某种方式重视自己的文化,迫使她们不要退出,而是从内部参与改革不平等实践和规范的过程(Deveaux 2007)。这种对文化及其内容的思考方式庆祝、鼓励、推动“民主化”一个文化群体的主要规范的机制,

因此,这种对文化的叙事或对话式描述很好地回应了本质主义的挑战,否认文化的定义特征必须是静态的,并且对文化群体的所有成员都具有同等价值。但是,它必须应对另一个挑战,即个性化挑战(Moore 2019)。如果对文化的描述要足够强大以定义应有权以各种方式获得额外政治和法律考虑的实体,包括额外的权利保护或某些法律和政治要求的豁免,它也必须能够以某种特定的方式确定特定的、离散的文化的界限,以及为了尊重由此提出的政治和法律要求而合法地算作成员的人。

要了解原因,请考虑 Benhabib 对从外部观察文化的方式以及从内部体验它们的方式的描述。该观测主要是负责的,她说,对于由内,其参与者实行“文化上的统一和连贯性”,而

通过共享的、尽管有争议和有争议的叙述性叙述,体验他们的传统、故事、仪式和符号、工具和物质生活条件。(本哈比布 2002:5)

以这种方式理解文化的一个效果是,虽然它的许多成员将深深地坚持中心价值观并在参与中心文化传统中深感满足,但许多其他人将在其中心实践中涉足,并从中挑选和选择。在其核心价值观和规范中进行选择。因此,究竟 算作成员是模糊的,当据说成员资格授予非成员无法获得的权利和特权时,这种模糊性似乎是一个问题。出于政治原因需要将文化个性化,而文化的界限不可避免地难以划定,这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紧张关系。只有上下文才能使我们能够解决由此出现的政治问题。

1.4 文化即身份(或身份而非文化)

为了回答如何识别一种文化及其成员的挑战,一项提案侧重于与属于某个文化群体相关的主观成分。以玛格丽特·摩尔 (Margaret Moore) 所描述的这个例子为例:尽管北爱尔兰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之间存在严重分歧,但这种差异既不是宗教性的(冲突不是对宗教文本的独特解释,宗教人物也不是暴力的目标),也不是文化,因为对两个社区的文化价值观的调查显示,竞争社区所持有的价值观之间存在相当大的重叠(Moore 1999:35)。她说,相反,关注敌对群体之间的共同身份更能说明冲突。很大程度上或部分以身份为中心的观点强调文化的一个关键维度是它塑造文化群体成员身份的方式。同样,这种观点强调文化是一种与许多人有重要联系的事物,但它将以多种不同的方式为他们定义。以身份为中心的观点有明显的优点:例如,它可以解释为什么个人在名义上仍然依附于一种文化,即使其中心定义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历史变化,即使他们不参与某些更传统的方面。

此外,以身份为中心的观点可以容纳不明显基于文化的身份,例如,包括 LGBTQ+ 身份(Eisenberg 2009:20;有关 LGBTQ+ 背景下的文化/身份声明的讨论,请参阅 Ghosh 2018:第 4 章)。事实上,以身份为中心的观点旨在规避确定哪些特定材料是合法文化材料的困难。如上所述,少数民族文化的学者经常注意到,各种各样的群体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而这些群体是由各种不同的特征来定义的,包括种族、民族、宗教和性取向。其捍卫者说,关注身份而不是文化可能更可取,因为

身份一词涵盖了更多的领域,因为它可以指代宗教、语言、性别、土著和其他方面的自我理解。(艾森伯格 2009:2)

2.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主张

上述四种文化观点反映了个人和团体对国家的文化主张。个人和群体面临的具体威胁以及需要某种保护的具体威胁是不同的,国家对个人和群体提出的主张可能做出的反应也是如此(Eisenberg 2009:20-21)。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为团体 qua 团体的所有成员提供便利;在其他情况下,索赔是针对特定个人提出的;这些之间很可能存在联系。例如,一个群体可能要求语言保护政策,或者个人可能要求在法律诉讼中拥有使用母语的权利。这些权利相互关联,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相互衍生:一个人有权在法律诉讼中使用母语的一个原因可能是,例如,国家承认她的语言是该州或次州管辖区的官方语言。至于住宿,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适用于个人的住宿以及适用于团体的住宿;尽管一些哲学家热衷于评估文化权利最好理解为个人权利还是群体权利(Casals 2006),但下面的分析假设它们可以两者兼而有之(遵循 Levy 2000:125)。

另请注意,“住宿”一词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包括个人或团体可以根据文化对国家提出的各种主张。政治哲学家试图以多种方式区分这些主张,以便理解它们。许多此类权利由移民群体(通常)向一个州主张,他们需要该州提供某些便利,以便更好地融入该州。在围绕多元文化价值的更大辩论中,有相当多的讨论是关于哪些种类的适应鼓励特别是文化上不同的新移民的融合,以及哪种允许甚至鼓励他们与更大的社会分离(例如,Sniderman & Hagendoorn 2007 )。也有学者担心,关注如何最好地容纳少数文化群体而忽略(可能是故意的)更重要的问题,即重新分配给那些不太富裕的人(巴里 2001 年;弗雷泽 1995 年)。然而,总体而言,多元文化理论家一致认为,当适应权支持少数族裔,尤其是新移民的融合,以及旨在纠正多数族群和少数族群之间持续存在的不平等时,这些权利是最有道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个人都欣然同意“文化”应该被视为不同的法律和政治主张的来源。例如,Sarah Song 指出,所谓的“多元文化”主张实际上往往是适应广泛群体的主张,包括种族、宗教和民族群体。许多文化权利的政治理论家似乎相信存在独特且可识别的文化群体,提出独特的文化主张,而在他们的举例中,他们依赖“涉及宗教、语言、种族、国籍和种族的广泛例子” (歌曲 2009:177)。很少有“文化”单独作为对国家提出索赔的基础。相反,宋说,所谓的文化主张实际上往往是对其他易于理解和可辩护的民主商品的要求。大多数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宗教调和,标准的自由主义对良心自由的辩护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其他是以平权行动的形式要求对过去和持续的错误进行赔偿的要求;还有一些是对民主包容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植根于故意排斥的道德问题历史。一旦这些“文化”要求的原因被清楚地揭示出来,我们往往会找到在民主上有道理的理由来尊重和容纳它们,而不需要依靠文化作为一个独特的实体,从而产生一套独特的权利主张。结果是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避免与正确定义文化和识别其成员相关的争议。然而,

以全民公投决定禁止在瑞士清真寺建尖塔为例。禁令的正当性一直是政治哲学家们讨论的主题,争论的一个关键点是伊斯兰教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尖塔 。很多译员提出,由于伊斯兰教的宗教要求,宣礼塔不是强制性的,选择禁止它们是令人遗憾的(因为它说的是瑞士伊斯兰教的公共场所),但它并不侵犯信奉伊斯兰教的宗教自由在瑞士,因此是允许的(Miller 2016)。然而,在提出这一主张时,被忽视的是文化 尖塔的重要性。如果不承认某些主张中文化的独特地位,就无法充分了解尖塔案例。在考虑是否应允许穆斯林妇女在公共场所戴面罩时,也可以看到同样的挑战。一些评论家认为,因为(根据某些解释)伊斯兰文本似乎 不需要蒙面,所以在不侵犯她们的宗教自由的情况下,可以剥夺妇女从事这种做法的权利。在提出这个论点时,它的捍卫者注意到选择遮脸实际上是一种(仅仅是)文化对伊斯兰教要求的解释,这一事实证明,只有一些穆斯林社区从事这种做法。对于一些学者来说,将宗教主张与文化主张分开至关重要——自由民主国家非常重视宗教主张,将其 视为良心问题,并且有着长期热心保护宗教自由的历史。因此,在确定索赔不是宗教索赔后自由,这些学者认为他们可以轻松拒绝在公共场所蒙面的请求。然而,忽视这一主张的文化层面——或者将它们视为显然没有潜在的宗教主张那么重要——无法正确对待这个案例。尤其是,它没有认真对待宗教义务必然有文化解释,充分承认宗教自由需要承认他们的文化解释,并且因此需要特别是文化上的法律和政治适应(宗教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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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将审查针对国家主要机构的不同类型的文化主张。正如将要看到的,这些主张有时是由个人提出的,有时是由团体提出的。在相关的情况下,分析将强调正在部署的文化概念是作为包容性群体的文化、作为社会形成的文化、作为叙事的文化还是作为身份的文化。分析并不总是整洁的。在某些情况下,对文化权利会有多重辩护,这依赖于对文化的不同理解。

2.1 豁免权

也许最常见的针对国家的文化诉求是请求豁免通常适用于所有公民的规则和条例。豁免权回应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自由民主国家,法律和实践旨在——真正地——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但也有一些不经意间使某些少数群体处于不利地位。需要解决的担忧是少数族裔公民无意或无意地受到某些法律的正常适用(Levy 2000:130)的负担,以不公平的方式对待他们,这可以通过豁免某些法律和正常做法来解决(Quong 2006) ;古特曼 2003)。豁免权的扩展则被理解为

承认这种差异,试图在实现法律合法目标的过程中不给少数族裔文化或宗教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征收 2000:130)

例如,一些锡克教徒要求免除要求佩戴摩托车或施工现场头盔的法律。尽管锡克教是一种宗教,但锡克教徒将他们戴头巾的要求描述为不完全是宗教要求,而是作为他们信仰和对锡克教价值观的承诺的象征,以及他们身份的表达(锡克教信仰常见问题在 其他互联网资源)。如果不受这些法律的豁免,锡克教徒将无法利用本应平等提供给所有公民的机会。原住民社区也是如此,他们要求豁免普遍适用的限制狩猎和捕鱼的法律,并解释说这些限制破坏了他们的传统生活方式,或者使他们难以(或不可能)维持生计(Levy 2000: 128)。在加拿大和美国废除星期日关闭法之前,宗教少数群体偶尔会获得豁免。在这些情况下,如上所述,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豁免,人们(通常是少数族裔)必须在参与所有公民平等享有的机会之间做出选择,或者尊重他们对宗教对他们的要求的(文化)理解。

豁免请求可以与规则修改请求区别开来。正如所指出的,豁免请求听上去就是请求个人免于某些旨在平等适用于所有公民的要求;修改请求要求改变现有的多数做法以适应某些其他少数做法。锡克教徒有时要求豁免法律,否则会要求他们如上所述摘掉头巾;在其他情况下,他们要求统一修改,以便将头巾视为执行特定角色的人员可用的几种头巾中的一种。穆斯林女性遮住脸或头,以及戴圆顶小帽的犹太男性提出的制服修改要求也是如此,制服传统上要求没有遮盖的头部或面部,或者需要特殊的头饰(如在锡克教的情况下,它们也可能作为豁免请求提出)。类似地,当虔诚的穆斯林要求在工作日的特定时间短暂休息以祈祷时,或者当犹太和穆斯林学生要求改变学校食堂的食物供应(以适应犹太教和清真义务)时,请求是为了修改而不是豁免。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法法律在修改或豁免新做法方面的早期失败是无意的。也就是说,现行的法律或做法并不是为了排除而故意采用的,而是在公平对待现有人口的假设下采用的。但广泛的移民在很大程度上使许多人口多样化。移民在旅行时往往带着对他们加入的州不熟悉的惯例和规范,因此要求各州修改某些法律,并使新移民免于某些其他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某些法律会给新移民带来不利影响,但仍有合法的公共理由坚持适用这些法律。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坚持要求遵守显然对试图融入社会的新移民不利的法律和做法,但没有好的缓解因素来证明坚持施加不利因素是正当的(例如丹麦的兰德斯镇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在学校食堂供应猪肉“与其他食物同等”)。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的排他性影响不再是无意的,而且它们通常会因将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排除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空间之外而长期存在而受到谴责。但是没有好的缓解因素来证明坚持强加不利因素是正当的(例如丹麦兰德斯镇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在学校食堂供应猪肉“与其他食物同等”)。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的排他性影响不再是无意的,而且它们通常会因将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排除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空间之外而长期存在而受到谴责。但是没有好的缓解因素来证明坚持强加不利因素是正当的(例如丹麦兰德斯镇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在学校食堂供应猪肉“与其他食物同等”)。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的排他性影响不再是无意的,而且它们通常会因将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排除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空间之外而长期存在而受到谴责。

声称获得豁免和修改的文化权利的个人或团体并非总是如此,但情况往往如此。土著社区要求豁免,某些正统宗教社区也是如此。这些案例将在下文重点关注文化保护的部分中讨论。

2.2 协助权

援助要求呼吁国家保护文化的各种元素能够持续甚至繁荣的条件,尤其是少数民族语言,或以各种方式促进和保护文化协会,包括向来自这些文化的艺术家提供财政支持团体,或提供资源以允许制作和分发民族语言媒体。援助权的理由与豁免和修改请求的理由相同:它是为了防止在获得旨在为所有公民平等提供的权利或商品方面持续存在不公平现象。在援助权的情况下,文化少数群体认为多数群体已经获得这些商品,例如获得强大的语言或媒体空间,因此他们要求国家资源来为文化少数群体提供这些商品。在这里,虽然理由与为捍卫豁免和修改权(以产生公平)提供的理由重叠,但对支撑这些权利需求的文化的理解却截然不同。通常,豁免和修改声明将文化视为身份或对话,而在援助声明的情况下,对文化的背景理解通常是文化作为社会形成或文化作为包容性群体;文化被视为一个整体,需要帮助来保护其每个核心部分,以便做好塑造成员的工作。正当理由与捍卫豁免和修改权利——以产生公平——的理由重叠时,对支撑这些权利需求的文化的理解是不同的。通常,豁免和修改声明将文化视为身份或对话,而在援助声明的情况下,对文化的背景理解通常是文化作为社会形成或文化作为包容性群体;文化被视为一个整体,需要帮助来保护其每个核心部分,以便做好塑造成员的工作。正当理由与捍卫豁免和修改权利——以产生公平——的理由重叠时,对支撑这些权利需求的文化的理解是不同的。通常,豁免和修改声明将文化视为身份或对话,而在援助声明的情况下,对文化的背景理解通常是文化作为社会形成或文化作为包容性群体;文化被视为一个整体,需要帮助来保护其每个核心部分,以便做好塑造成员的工作。对文化的背景理解通常是文化作为社会的形成或文化作为包容的群体;文化被视为一个整体,需要帮助来保护其每个核心部分,以便做好塑造成员的工作。对文化的背景理解通常是文化作为社会的形成或文化作为包容的群体;文化被视为一个整体,需要帮助来保护其每个核心部分,以便做好塑造成员的工作。

2.3 自决权

自决权是赋予次国家管辖区对特定领土的实质性控制权,尤其是在该领土上运行主要机构的权利。一个自决社区是这样一个社区,由于对领土内主要机构的控制,能够在多个政策空间中制定和执行决策,而不受外界干扰(IM Young 2004)。自决权的正当性有时基于赔偿或矫正正义,例如,过去的国家行为首先削弱了特定文化群体的自决能力(Song 2009:184)。在其他情况下,就保护文化独特的次国家管辖区的自治的重要性而言,自决的要求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它有能力以符合其特定文化偏好的方式管理自己的事务。自决权通常依赖于对作为包容性群体的文化或作为社会形成的文化的理解,这表明如果不对管理公民生活的主要机构进行重大控制,相关群体将无法能够自我决定。

自决权通常归属于国家,因此其在次国家层面运作的少数族裔社区中的含义并不总是很清楚。在次州管辖范围内,土著群体以及次州民族群体(如巴斯克人和苏格兰人)通常要求该权利,他们的“社会文化”明显不同于大多数人的社会文化。自决的需求是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相关政治当局使用的语言、公共空间的组织方式等做出选择的需求。所主张的权利至少具有三种表现形式: 1) 至少“在更大的社会中保持一种不受干扰的全面生活方式”的权利;2) 其生活方式得到大多数人承认的权利,3) 获得多数人积极支持以肯定地支持相关生活方式的权利,从而“文化得以繁荣”(Margalit & Halbertal 1994:498)。这三种解释对国家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从简单的不干涉到积极参与维持自决条件。因此,较大的国家有时需要评估它希望将其资源用于支持特定自决请求的程度,重点关注是否有必要对文化保护提出相关要求。下面将考虑这些。这三种解释对国家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从简单的不干涉到积极参与维持自决条件。因此,较大的国家有时需要评估它希望将其资源用于支持特定自决请求的程度,重点关注是否有必要对文化保护提出相关要求。下面将考虑这些。这三种解释对国家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从简单的不干涉到积极参与维持自决条件。因此,较大的国家有时需要评估它希望将其资源用于支持特定自决请求的程度,重点关注是否有必要对文化保护提出相关要求。下面将考虑这些。

2.4 认可权

在法律和政治文件中对正式承认的要求通常伴随着对自决的要求,并且基于让多数人表明其对充分和平等尊重文化少数群体的承诺的愿望(Mcbride 2009)。在加拿大的案例中,魁北克人长期以来一直在争取被承认为一个拥有“独特社会”的国家。试图承认魁北克在加拿大宪法中的地位一再失败,尽管下议院于 2006 年批准了一项动议,上面写着“本议院承认魁北克人在一个统一的加拿大内组成一个国家”(然而,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承认是要求尊重作为加拿大国家平等的、民族的、创始伙伴的。

就土著社区而言,自决权通常不仅包括对特定司法管辖区行使权力的要求,还包括获得承认的要求。例如,他们寻求承认作为特定国家的原始居民,或作为自己的民族,或成为殖民者手中各种罪行的受害者,包括违反他们之间的早期条约,以及要求国家支持维持并在许多情况下重建被殖民/定居者政府积极破坏的社区。例如,在加拿大和其他殖民国家,在事件发生之前阅读土地确认声明已变得很普遍(包括作为在上课日开始时阅读的“公告”的一部分),认识到事件和诉讼正在未割让的土著土地上发生。同样,澳大利亚土著社区长期以来一直主张在澳大利亚宪法中获得官方承认。从澳大利亚原住民社区的角度来看,希望,实际上是期望,官方承认将带来额外的权利和利益,例如少数民族成员有更大的发言权和政治参与机会。在某些(但不是全部)承认要求的案例中存在对额外权利和利益的希望(例如,在魁北克的案例中基本上不存在)。事实上,人们的期望是,官方承认将带来额外的权利和好处,例如让少数群体成员有更大的发言权和政治参与机会。在某些(但不是全部)承认要求的案例中存在对额外权利和利益的希望(例如,在魁北克的案例中基本上不存在)。事实上,人们的期望是,官方承认将带来额外的权利和好处,例如让少数群体成员有更大的发言权和政治参与机会。在某些(但不是全部)承认要求的案例中存在对额外权利和利益的希望(例如,在魁北克的案例中基本上不存在)。

除了法律和政治文件中的承认之外,承认还有其他形式,旨在确认对少数群体的尊重。在一些州,少数民族的语言可以被正式承认为民族语言。例如, 罗曼什语瑞士的语言被官方承认为国家语言,尽管它的使用者占该国总人口的不到 1%。相比之下,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库尔德语的土耳其法律试图拒绝承认少数民族(最终于 1991 年取消)。与在具有约束力的宪法文件中要求官方承认一样,这种承认表明了对少数族裔社区的尊重以及将他们视为更大国家的正式和平等成员的承诺。

2.5 文化保存权

文化保护的权利是那些群体为重点声称维持一个文化群体一个文化群体。这项权利有时被描述为“特定文化人群的生存权”(Gutmann 2003:75)。在某些情况下,理由是基于这样一种说法,即某些形式的接触和接触更广泛的社区将导致其成员重视的文化受到侵蚀。在其他情况下,其理由是历史性的,例如正统宗教团体为逃离欧洲的宗教迫害,同意在加拿大和美国定居新土地以换取宗教自由。在其他情况下,核心理由是文化多样性本身是有价值的,值得保护(Parekh 2000)。(在某些情况下,文化保护权被要求作为对过去错误的补偿;这种要求将在下文单独考虑。

值得一提的是,有两种方式可以解释文化保护:它可能意味着将一个群体作为一个独特的文化实体进行保护,或者它可能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人们所相信的某些实践和价值观。及时,成为文化的核心。文化保护权有多种形式,包括豁免要求、父母自主权、尊重内部冲突解决机制(主要是家庭法)以及对成员资格的控制。这些权利在保护文化方面是合理的,并且通常依赖于对文化作为包容性群体或文化作为社会形成的理解,就像他们经常旅行的更普遍的自决权一样。

许多少数非自由团体只要求对他们所居住的国家有宽容的权利(Spinner-Halev 2000)。作为回应,一个国家可以允许一个非自由的文化群体“独自一人”,认为只要它可以在没有任何形式的国家支持的情况下坚持下去,它就可以这样做。然而,一个国家可能会被要求做更多的事情来保护文化。

例如,可能会要求一个州免除社区成员的某些要求,这些要求通常对所有公民都有要求,包括强制性学校教育和童工法。考虑这个例子:许多正统的阿米什社区过着与更广泛社区隔离的生活。他们过着一种宗教式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决定了成员结婚、抚养孩子的方式,以及他们如何创造允许他们的生活方式继续下去的经济。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既不需要承认也不需要额外的财政支持来保护他们社区的生活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以前只要求不干涉。但是,在 1970 年代,一些美国阿米什社区要求并被授予让他们的孩子在 14 岁时退出义务教育的权利,认为如果他们的孩子被要求留在学校直到 16 岁,他们更有可能离开社区。他们认为,这种高退出率会导致阿米什人的生活方式无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下去(Burtt 1994)。在这种情况下,阿米什人声称的豁免权是对文化自我保护的更大需求的衍生物;他们说,如果没有豁免,文化本身可能会消失。

一个州也可能被要求尊重某些法律权威领域,也许最常见的是家庭法领域。少数族裔社区经常规范婚姻条件、子女监护权以及离婚,并要求法律当局这样做。尊重少数群体社区在家庭法中行使管辖权的法律权威是一种经常困扰文化少数群体权利批评者的要求,因为它可能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例如在离婚协议或监护协议中(Shachar 2001;Bakht 2007) . 总的来说,承认少数群体在家庭法领域的法律权威的国家要求参与这些裁决程序的人自愿这样做;因此,多数国家往往保留允许自己介入这些程序,以支持那些可能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的人。国家必须在这里尝试平衡,在向少数群体中最弱势的成员提供支持(例如,确保他们的宪法权利得到保护)和干预对少数群体的合法主张的持续存在漠不关心之间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是通过在关键领域行使权力。

文化保护权的另一种常见形式是 排斥权利,即一个文化群体拒绝接纳他人进入领土或成员资格的权利,因为担心更慷慨的接纳条件可能会削弱它,实际上是稀释它。正如各州享有控制其边界的公认权利(在下文第 3 节中讨论),并且即使在被接纳后谁也可以主张成员权利,一些次州管辖区也主张这种双重排斥权,理由是文化保护的重要性。土著社区有时声称有权将非土著人排除在其领土上定居或有权将其他人(例如土著人的非土著配偶)排除在某些会员福利之外,包括投票权(或以其他方式拥有说)对于那些将要执政的人。

上述文化保护权提出了一项艰巨的挑战,与将文化视为一个包容性群体的批评有关:一些批评家说,任何对文化保护的主张实际上都会转化为对成员的控制权的有问题的主张,此外,这些主张通常是对女性和 LGBTQ+ 文化群体成员的最严格限制。在像阿米什人这样的所谓的非自由团体要求文化保存权的地方,以及(在批评者眼中)违背儿童的意愿强加给他们的地方,这是一个最有力的挑战。非自由团体是那些否认某些关键自由价值观的团体,例如自治和平等;在许多情况下,这些社区得到不鼓励自主选择的教育系统的支持,通过避免教授通常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技能和能力,并通过执行等级规则,以平等主义者感到不舒服的方式将某些成员提升到其他成员之上。令人担忧的是,社区不仅希望将自己保留为一个独特的文化群体,而且还希望保护一种文化同质性,在其核心价值观和实践上没有任何争议或异议的余地。后一种等级规则往往使女性容易受到更有权势的男性的影响,这些男性可能要求对她们进行各种形式的性奴役,将她们委派给家庭照顾孩子,并对她们强加严格的行为准则,因此受到严厉惩罚。在违规的情况下进行处理。这些所谓的“文化实践”,对于一些评论家来说,

对这些众多文化保护权的反对是一个担忧,即女性可能不愿意参与这些文化,因此,尊重文化保护权会让女性过上她们不会选择、不想要且无法逃避的生活。但是对于许多人来说,假设女性成员只是受到胁迫是错误的,因为许多人会非常重视社区本身并尊重社区寻求保护的规范和价值观,即使她们拒绝其中的某些规范和价值观。在这些情况下,以及在政治理论家考虑的情况下,人们试图从以包含术语的方式处理文化转向以对话和叙述的方式处理文化。文化,甚至是压迫性的(对自由主义者)少数文化,都会发生变化,也许最好的改变来源是忠诚的成员,他们愿意支持关键价值观但拒绝其他价值观,包括那些不尊重妇女平等权利的价值观。莫妮克·德沃 (Monique Deveaux) 对南非习俗婚姻中成年女性参与者的描述,她们接受了其文化的某些元素,但旨在在谈判桌上获得发言权以改变其他人,以对话的方式对待文化(Deveaux 2007)。在这里,关键的激励思想是文化可以而且确实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以响应其成员如何参与其中,重要的不是变化本身,而是谁或什么是变化的源头。在这种观点下,文化保护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文化 莫妮克·德沃 (Monique Deveaux) 对南非习俗婚姻中成年女性参与者的描述,她们接受了其文化的某些元素,但旨在在谈判桌上获得发言权以改变其他人,以对话的方式对待文化(Deveaux 2007)。在这里,关键的激励思想是文化可以而且确实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以响应其成员如何参与其中,重要的不是变化本身,而是谁或什么是变化的源头。在这种观点下,文化保护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文化 莫妮克·德沃 (Monique Deveaux) 对南非习俗婚姻中成年女性参与者的描述,她们接受了其文化的某些元素,但旨在在谈判桌上获得发言权以改变其他人,以对话的方式对待文化(Deveaux 2007)。在这里,关键的激励思想是文化可以而且确实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以响应其成员如何参与其中,重要的不是变化本身,而是谁或什么是变化的源头。在这种观点下,文化保护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文化 重要的不是变化本身,而是谁或什么是变化的源头。在这种观点下,文化保护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文化 重要的不是变化本身,而是谁或什么是变化的源头。在这种观点下,文化保护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文化本质上,这是一项无论如何都证明是不可能的挑战,而是保护团队成员塑造其文化的能力并保护其免受不受欢迎的变化来源影响的权利。

其他人则认为,只要女性和任何其他受到严格文化要求的人拥有退出社区的权利(或能力),她们选择留下的选择就应该被如此对待(Kukathas 1992)。对于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来说,努力使退出权真正可行使是极其重要的(Kukathas 2012;Holzleithner 2012)。在这样做时,一个国家必须就它向那些可能希望退出但没有办法在更大社会中建立自己的成员提供的资源做出选择。在一些正统宗教团体中,财产是共有的,个人成员没有任何个人财产或资源;结果,退出者在建立新生活时没有任何可依靠的东西。在另一些国家,成员受教育程度低,并且不熟悉自己社区之外的生活,因此退出时没有能力在更大的社会中维持自己。因此,接收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退出者提供支持,例如通过为退出者(和男性)提供庇护所,提供教育,使他们最终可以作为主流社会的一员实现自给自足。支持退出者的选择似乎削弱了一种文化的自我保护能力。但支持退出者并不被理解为否认文化保护权;相反,这样做的选择源于一国承诺尽其所能保护其所有成员的权利,包括最弱势群体的权利。接收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退出者提供支持,例如为退出者提供庇护所,在其中提供教育,使他们最终可以作为主流社会的一员实现自给自足。支持退出者的选择似乎削弱了一种文化的自我保护能力。但支持退出者并不被理解为否认文化保护权;相反,这样做的选择源于一国承诺尽其所能保护其所有成员的权利,包括最弱势群体的权利。接收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退出者提供支持,例如为退出者提供庇护所,在其中提供教育,使他们最终可以成为主流社会的一员,实现自给自足。支持退出者的选择似乎削弱了一种文化的自我保护能力。但支持退出者并不被理解为否认文化保护权;相反,这样做的选择源于一国承诺尽其所能保护其所有成员的权利,包括最弱势群体的权利。支持退出者的选择似乎削弱了一种文化的自我保护能力。但支持退出者并不被理解为否认文化保护权;相反,这样做的选择源于一国承诺尽其所能保护其所有成员的权利,包括最弱势群体的权利。支持退出者的选择似乎削弱了一种文化的自我保护能力。但支持退出者并不被理解为否认文化保护权;相反,这样做的选择源于一国承诺尽其所能保护其所有成员的权利,包括最弱势群体的权利。

2.6 反对文化损失的权利

上述文化保存权应与略有不同的反对强制文化损失权区分开来,后者侧重于保护在潜在损失是外部力量胁迫的结果的情况下,文化群体对此相对无能为力。当然,文化 变迁 正如上文所强调的,在某种形式中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如果一个人持有文化即对话的观点,那么文化实际上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由于包括经济、环境和政治在内的一系列原因,曾经定义一种文化的实践、规范和价值观可能不再是该文化的核心定义。所以,事实上,一定程度的文化损失在所难免,而且也并不总是值得遗憾的。有时,这是对超出文化控制范围的外部因素的正常反应,有时则是受欢迎的,因为这些变化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权或更具有包容性的文化传统和做法。例如,一个文化群体可能会选择改变他们的中心生产方式以响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因素。所以,

然而,尤其是少数族裔文化有时可能会合理地声称他们无法保护自己免受不必要的文化变革,或者他们无法控制变革的步伐。因此,他们可能有权获得各种形式的国家支持,以帮助他们创造条件来抵制不想要的文化变革。例如,当语言少数群体要求国家支持坚持用少数群体语言教育儿童时,有时其理由是在面临采用或流利使用多数语言的压力时保护语言免受侵蚀。

在其他情况下,多数人积极致力于破坏少数群体文化,往往持续数年甚至数十年。例如,殖民地国家对土著社区实行种族灭绝政策,其明确目的是破坏他们作为不同民族生存的能力。因此,在评估文化损失案例时,一个关键因素是这种转变是否是被迫的少数群体,不一定是通过改变环境或经济条件,而是通过有意破坏文化的代理人,通过积极贬低文化,从而采取行动破坏其稳健连续性的条件。导致文化变革的外部恶意因素不仅令人遗憾,而且还产生了赔偿的理由,例如对于土著社区,那里有“被剥夺、歧视的历史证据” ,或从属”(菲利普斯 2018:97)。

2.7 文化保护权

在法律环境中,不法行为者有时会进行文化辩护,解释说与大多数人的文化规范和价值观存在紧张关系的少数群体文化规范和价值观在解释他们犯错的原因时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文化辩护有时被视为分配惩罚的相关减轻因素。提供文化辩护的权利通常是有道理的,因为承认少数群体并不总是按照多数人的法律体系中所代表的相同价值观和规范运作,并且这些差异在法律上有权得到一些考虑。空间。较早的法院判决接受的解释是,例如,与文化规范相关的羞耻和愤怒的结合促使那些谋杀了不忠伴侣的男人这样做了。例如,声称“轮奸”(在文化上称为俘虏婚姻)是苗族文化强制要求作为获得妻子的一种方式的男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性不仅是同谋,而且实际上是自愿的伴侣,不再被理解为在指控他们强奸的法律诉讼中进行辩护(Song 2005)。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主流法律空间中“文化”解释的力量已经减弱,因为各州已经开始看到这些辩护中有多少实际上是为在一些少数族裔社区和更广泛的地区持续存在的重男轻女主义态度所掩盖的社区。声称“轮奸”(在文化上称为俘虏婚姻)是苗族文化强制要求作为获得妻子的一种方式的男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性不仅是同谋,而且实际上是自愿的合作伙伴,不再被理解为有辩护权在指控他们强奸的法律诉讼中(Song 2005)。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主流法律空间中“文化”解释的力量已经减弱,因为各州已经开始看到这些辩护中有多少实际上是为在一些少数族裔社区和更广泛的地区持续存在的重男轻女主义态度所掩盖的社区。声称“轮奸”(在文化上称为俘虏婚姻)是苗族文化强制要求作为获得妻子的一种方式的男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性不仅是同谋,而且实际上是自愿的合作伙伴,不再被理解为有辩护权在指控他们强奸的法律诉讼中(Song 2005)。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主流法律空间中“文化”解释的力量已经减弱,因为各州已经开始看到这些辩护中有多少实际上是为在一些少数族裔社区和更广泛的地区持续存在的重男轻女主义态度所掩盖的社区。

对犯罪的“文化”辩护通常相当于将文化视为一个同质的整体,并且好像犯罪的肇事者而不是受害者对其解释有所了解。但是“对文化的尊重并不意味着尊重既定的文化权威认为正确的任何东西”(Gutmann 2003:46)。此外,在法律空间中“尊重文化”的一般要求可能会忽略文化期望类型之间的差异,这些期望的范围可以从允许的行为到鼓励的行为和必需的行为,其中只有一些可以合理地被视为具有法律相关性(Vitikainen 2015 年:162)。同样,它可以允许和鼓励将少数族裔(尤其是非西方)文化表示为刻板印象,和“以鼓励对来自特定文化群体的人进行荒谬的大范围概括的方式动员文化”(菲利普斯 2007:81 和 99)。不加批判地接受文化防御所代表的危险在于,对文化的处理过于包容,以至于将其成员视为无法自主决策。但是,文化辩护的批评者说,这是一个错误——与许多其他因素一样,文化可以成为参与错误行为的解释的一部分,但不应“被误认为是全部真相”(菲利普斯 2007:98 )。

2.8 专属文化使用权(或反对文化挪用的权利)

一些人主张的最终文化权利是控制文化制品或表现形式的权利,或一般文化内容的使用权(Matthes 2016)。这是最近围绕文化挪用的争议所涉及的权利,文化挪用定义为非成员使用“对他人具有文化价值的东西,通常是象征或实践”(Lenard & Balint 2020) . 被指控从事文化挪用行为的常见例子包括白人戴长发绺;穿着土著服装作为万圣节服装;在高级时装中使用头巾;由没有南亚背景的教练教授瑜伽。在所有这些案例中,非会员都被指控“挪用”了不属于他们自己的特定文化习俗或象征。在这个观点上,文化拥有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使用其文化“产品”的专有权,这通常是因为人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其身份的核心。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并且经常被那些观察到历史只是文化实践和符号的混合和分享的人所嘲笑,包括在美食、艺术、服饰和精神实践的空间中;他们的嘲讽将权利主张视为依赖于对文化的理解,这种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不变和不变的,这在历史上是不准确的,而且是不可取的。相应地,重要的文物最好被理解为属于“人类”:“体验和重视艺术的不是人民:而是男人和女人”(Appiah 2009)。通常是因为这种做法被认为是他们身份的核心。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并且经常被那些观察到历史只是文化实践和符号的混合和分享的人所嘲笑,包括在美食、艺术、服饰和精神实践的空间中;他们的嘲讽将权利主张视为依赖于对文化的理解,这种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不变和不变的,这在历史上是不准确的,而且是不可取的。相应地,重要的文物最好被理解为属于“人类”:“体验和重视艺术的不是人民:而是男人和女人”(Appiah 2009)。通常是因为这种做法被认为是他们身份的核心。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并且经常被那些观察到历史只是文化实践和符号的混合和分享的人所嘲笑,包括在美食、艺术、服饰和精神实践的空间中;他们的嘲讽将权利主张视为依赖于对文化的理解,这种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不变和不变的,这在历史上是不准确的,而且是不可取的。相应地,重要的文物最好被理解为属于“人类”:“体验和重视艺术的不是人民:而是男人和女人”(Appiah 2009)。包括在美食、艺术、服饰和精神实践领域;他们的嘲弄将权利主张视为依赖于对文化的理解,这种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不变和不变的,这在历史上是不准确的,而且是不可取的。相应地,重要的文物最好被理解为属于“人类”:“体验和重视艺术的不是人民:而是男人和女人”(Appiah 2009)。包括在美食、艺术、服饰和精神实践领域;他们的嘲弄将权利主张视为依赖于对文化的理解,这种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不变和不变的,这在历史上是不准确的,而且是不可取的。相应地,重要的文物最好被理解为属于“人类”:“体验和重视艺术的不是人民:而是男人和女人”(Appiah 2009)。

声称的权利——完全或排他性地使用定义的文化习俗或符号——也许不是由国家最好地执行,尽管国家可以而且确实参与了关注据称由文化挪用造成的伤害的做法。例如,对艺术的集中支持,以资助创作艺术作品的形式,可能对要求支持以创作什么作品很敏感。,并且可以直接资助来自特定传统的旨在生产特定文化产品的艺术家,并相应地拒绝(除非提供非常好的理由)支持文化局外人制作“内部”艺术的努力(Rowell 1995; JO Young 2008) . 如果特定文化社区成为权力失衡的受害者,文化社区明确要求多数社区“不理会”特定实践或符号,并且多数社区的成员是 获利基于其对特定符号或实践的使用(Lenard & Balint 2020)。与其他情况一样,当少数群体和多数群体之间持续存在不平等时,文化群体所主张的权利最强。

3. 多数文化权利主张

第 2 节考虑了通常由少数群体提出的文化权利要求。多数群体也提出了文化主张,特别是在将其他人排除在其领土之外以及对被接纳者的要求方面。

3.1 文化连续性和排斥权

大多数社区声称拥有文化权利的一个领域是移民空间。对一些人来说,国家塑造其文化的权利可以合法地作为排除其他人的理由,一般而言,有时甚至是特定的其他人。这种观点通常归因于迈克尔·沃尔泽 (Michael Walzer),他认为一个国家控制其边界的权利与其

捍卫一群人的自由和福利、政治和文化,致力于彼此和共同生活。(Walzer 1983: 39, 重点增加)

因此,如第 1 节所述,国家控制其文化的权利是保护其“集体意识”的必要条件。

由于多种原因,这一主张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一个原因是,声称一个国家可能出于文化原因将潜在移民排除在外的说法,实际上往往是试图颁布歧视性立法,旨在排除其信仰和做法被认为不符合甚至破坏其信仰和做法的移民。的,定义大多数文化的价值观和规范。基于所谓的文化原因的排斥通常是声称一个国家更愿意在文化、宗教、种族和种族上保持同质化。从历史上看,各州明确参与此类歧视性做法,现在已被否定,包括例如 1900 年代初在北美实施的亚洲排斥法案的变体。

在最近的几个案例中也有同样的指责,例如在美国实施所谓的穆斯林禁令,或者在一些国家在叙利亚危机最严重时期(2015 年)提出的将基督徒置于优先地位的建议。穆斯林难民(歌曲 2018)。然而,在移民政治理论家中,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甚至那些捍卫国家排除潜在移民和难民的一般权利的人也普遍反对歧视性移民政策,原因包括保护文化(Miller 2005) )。

反对的第二个来源源于更普遍的怀疑态度,即多数人的文化,即使对其成员真正有价值,也应该被充分对待,以保证排除移民,尤其是必要的移民(必要的语言是从 Song 2018 中借用的)。即使承认文化对大多数人来说是有价值的,但许多学者认为,文化的保护不能保证将那些急需安全或生存的人排除在外。

然而,那些捍卫文化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排除移民的观点的人说,有理由将国家视为拥有文化连续性的权利(Miller 2005)。这种声称的权利看起来很像上面描述的文化保护(或反对文化丧失)的权利,它强调的不是大多数人对其文化的依恋的情感层面,而是其务实的解释。根据这种观点,任何特定国家都被定义为“共享公共文化”,因为共享,它巩固了民主国家赖以追求共同政治和社会目标的信任。构成共享公共文化的特定价值本身并不有价值。相反,它是一组价值观、规范和实践的组合,产生有价值的“我们的”文化,并且在它的存在下,信任度更高;因此,合作支持需要做出一些牺牲的政策的意愿也是如此,例如,包括致力于重新分配的社会政策,这些政策特别有利于最不富裕的人(例如,参见 Gustavsson &米勒 2019)。因此,根据捍卫这些观点的人的说法,一个以“文化”为由试图对入学进行控制的国家既不是种族主义也不是歧视性的,而是寻求有控制的入学(而不是封闭边界),以便新移民可以在足够的时间时间段内,开始采用足够多的一套定义价值、规范和实践,从而能够保证和扩展支持这些客观价值商品的政策的信任。

3.2 文化延续和融合执法权

在进入一个国家的层面上捍卫文化连续性权利的国家通常也部署了采用和执行“融合”政策的权利,鼓励新移民采用多数规范和价值观,认为这种采用发生得越快,就越快入场本身可以。融合政策要求新移民采用多数社区的规范和做法,而适应政策要求多数采取与定义多数文化的做法不同的做法。在这种传统的多元文化观点中,移民被接纳进入领土,然后成为成员的过程是一条“双向”街道,要求新移民和东道国相互适应(Kymlicka 1998)。

是新人融入文化的需求合理的?是否合理,也就是说,要求移民采纳对他们所加入的文化至关重要的规范、价值观和实践(我将在此抛开经济和政治融合的问题)?请注意,在移民纳入的政治和社会学文献中,融合(文化上)通常与同化不同,在同化中,前者侧重于欢迎具有独特规范和价值观的新移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容纳他们),后者要求移民尽可能全面地采纳对东道国社会至关重要的一系列规范和价值观(Brubaker 2001;另见 Modood 2007)。然而,在关于多元文化主义的政治理论文献中,

然而,整合需求是否被允许至少取决于两个相互关联的事情:首先,共享公共文化的内容,其次,讨论这种公共文化内容的场所的可达性。审议文化的空间是无定形的,也是广阔的。关键规范、实践和价值观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历史性的,有些是通过政治进程有意采用的,有些是因应偶然情况而意外采用的。在至少在合理范围内采用多数文化的规范和实践的意义上,新来者融入的要求在进入他们所考虑的空间是公开的情况下更有道理因此对许多声音开放。对未明确定义的空间以及未以任何正式方式进行监控或监管的空间的“可访问性”的确切含义很难确定。但关键在于,如果文化欢迎并认真对待新的声音——在公共媒体、政治空间等等——它们可以被描述为可公开获取的。因此,作为整合过程的一部分,要求遵守多数文化规范和实践的合法性与新来者真正进入他们被审议的空间之间存在联系。

在考虑第二个问题时,关于多数人共享的公共文化的内容,我借鉴了民族主义政治理论的文献(虽然我不相信民族主义的语言本身对于理解其与此处讨论的相关性至关重要)。文化可以通过或多或少具有包容性的特征来定义。在文化由通常用于描述民族国家的特征(包括共同的历史、宗教、民族/种族)定义的地方,新来者不太容易加入他们并被承认为正式成员。另一方面,如果文化是由通常用来描述公民国家的特征来定义的,包括对政治制度的共同承诺,以及通常对自由民主原则的承诺,那么它们更欢迎新来者。在本条目前面采用的语言中,由排他性特征定义的文化更有可能将文化视为包含性的,而采用包容性特征的文化,并强调讨论其内容的论坛的可访问性,以对话或身份术语对待文化。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那些以对话的方式对待文化的人可能仍然认为历史或宗教的关键要素是文化的核心(尽管他们愿意就这些要素作为核心的适当性进行审议)和类似的身份认同可以根据排他性特征来制定。

定义包容性的另一种方式将注意力集中在文化的主要规范、实践和价值观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被新来者采用而不放弃他们重视的东西(Lenard 2019)。这里的关键是定义包容性文化的可允许轮廓,同时,可以通过解决哲学家所谓的“特殊性”问题的方式将其与其他文化区分开来。如果文化由对自由民主原则的承诺和体现这些原则的机构来定义 ,那么一个人就必然会承诺于任何如此定义的国家。但这个结论并不能说明许多公民依附于他们的现实。 国家对这些价值观的解释——基本的、抽象的、自由的民主原则被采用、尊重和实例化,换句话说,是以一种特定于文化的方式。因此,重要的是划定允许的文化内容的边界,其中可以包括对关键历史时刻、政治对话或文化偶像的认可。没有哪个州可以要求新来者对新州的情感承诺;但它可以合理地传递有关可学习的关键文化标记的信息,鼓励新来者采用相关的实践和规范,并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情感认同至少部分地转移到东道国(Carens 2005)。在公众同意的情况下 东道国的文化内容是可以合理访问的,并且讨论它的论坛同样可以合理地访问,那么东道国就可以允许新来者融入社会。或许最好将这项权利理解为各州声称的与移民相关的文化连续性权利的衍生物,当且仅当满足上述无障碍条件时,才允许主张这种权利。

当然,并非所有学者都同意这一点,有些学者完全反对可以要求新移民适应他们加入的国家文化的建议。那些采用这种观点的变体的人以不尊重新移民的方式将大多数人的文化视为几乎总是同质和压迫的,并将至少在某些方面的融合需求视为对歧视性和种族主义移民政策的“清理”变体。过去(Abizadeh 2002)。这是一个真正的担忧。当荷兰要求来自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的潜在移民观看视频并通过测试只是为了进入其领土——一段显示男同性恋亲吻和裸照女性的视频——它因其歧视意图而受到广泛谴责,而不是(如声称的那样)试图确保移民能够采用据称是该国文化特征的自由价值观。更一般地说,除了上面描述的实际内容之外,鼓励学习和采纳多数文化价值观的机制,以及未能这样做的后果,必须仔细审查其合理性。这种评估是一件棘手的事情,当然,变得更加棘手,因为在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移民情况下,潜在的新移民相对于东道国而言处于脆弱状态:他们对获得入境的兴趣非常强烈,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毫无怨言地接受强迫他们融入社会的粗暴企图。

4。结论

少数群体(其中许多是移民群体)和多数群体都声称“文化”很重要,值得以多种方式适应。本条目首先考察了理解文化的多种方式,以解开在主张特定文化权利时运用文化的方式。重要的是要注意,双方的这些文化主张通常是相互关联的:少数群体要求特定的文化权利,而多数群体通过主张不同的文化权利来回应。在许多情况下,尊重或忽视所主张的文化权利的选择是根据这样做将对大多数人的文化产生的影响来制定的,例如,通过声明要求提供便利的特定做法与一般的多数文化不相容,或者有时更具体地说与被认为特别重要的特定做法或规范不相容。例如,在法国,在“l’affaire du foulard”期间提出了后一种主张——作为伊斯兰(或犹太人)宗教信仰表现的蒙头权利被剥夺了,因为它损害了法国人的信仰到俗人(Laborde 2008;Benhabi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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